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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旅游市场2021年第二季度涉旅部门案件明细
来源 :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7-08
2021年第二季度涉旅部门案件明细
一、关于告庄西双景旅游区冯某某、杨某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案的调查处理情况
案件名称:冯某某、杨某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案。
简要案情:2021年5月5日21时许,接110指令称:特警在告庄西双景思凯酒店抓获两名发放色情小卡片男子,请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冯某某、杨某某两人在告庄西双景思凯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时被当场抓获。为进一步调查违法事实,随后民警将冯某某、杨某某两人传唤到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分别给予冯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6日
二、关于告庄西双景旅游区李某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案的调查处理情况
案件名称:李某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情况:2021年5月10 日22时许,江北派出所民警接警称:在宣慰大道告庄西塔,我们抓获一名发小卡片的男子,请派人处理。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此警特警在告庄西双景思凯酒店抓获一名发放色情小卡片男子。为进一步调查违法实事,民警将李某某传唤到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11日
三、景洪品翠轩珠宝首饰行涉嫌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2021年4月30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曼沙村委会龙栋大道安厦物流仓储基地6栋A-1的营业厅内原料赌石区柜台上摆放销售的玉石原料商品未按照规定要求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进行明码标价;2.处以5千元人民币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人民币。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7日
四、景洪兰璟床上用品店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5号的景洪兰璟床上用品店经营场所内陈列销售的乳胶制床上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明码标价行为,并处罚款贰仟元正(¥:2000.00元)
处罚单位: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5月8日
五、李斌尧无照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1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勐寨11栋从事摄影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单位: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5月8日
六、西双版纳孟拉巴娜乳胶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7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孟拉巴娜乳胶体验馆(经营场所:景洪市工业园区万景大道曼令村仓储中心2-36号)展厅内床上摆放销售的4种乳胶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明码标价行为,并处罚款贰仟元正(¥:2000.00元)
处罚单位: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5月19日